《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监察法共分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69条。
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那么监察法会带来哪些改变呢,监察法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呢:
1.这是一部旗帜鲜明、纲举目张的监察工作基本法——
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明确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和职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2.这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
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覆盖“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群。
清除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实现从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3.这是一部科学实用有效、严谨细致周密的法律——
为保证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特别是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程序、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
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4.这是一部体现权责对等、彰显监督制约的法律——
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专列两章,从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
总之,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通过,更加保证了“监察有法可依,公权有法可束”,为公民权益护航。